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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福军与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军,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72号原告:黄福军,男,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贾艳,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军诉被告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黄福军承担;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给黄福军。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