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福军与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军,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72号原告:黄福军,男,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贾艳,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军诉被告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黄福军承担;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给黄福军。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