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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双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双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双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隆国红。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曾果,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双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双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2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