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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元红诉曾永红、曾敏、王涛、张峻豪、河南翊骜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红,曾永红,曾敏,王涛,张峻豪,河南翊骜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元红,女,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曾永红,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曾敏,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峻豪,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翊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峻豪。被执行人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9号院6号楼13号。法定代表人曾永红。元红诉曾永红、曾敏、王涛、张峻豪、河南翊骜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6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永红、曾敏、王涛、张峻豪、河南翊骜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曾氏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敏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华联超市广场的两套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16日,竞买人张振双以1610000元拍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曾敏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华联超市广场的两套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曾敏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华联超市广场的两套房屋过户至受买人张振双名下;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世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