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纤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纤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初169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纤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仕礼。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纤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曾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219150元及利息(由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在2016年3月至11月份期间,原告一直供应化工原料、物料给被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迟迟不付款给原告。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匀染剂等化工原料多批,价值219150元,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化工原料买卖,是有效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没有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应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纤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15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5日起至偿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293.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明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