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7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为统筹规划全市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通仲裁委员会(2016)通仲调字第9号调解书由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科代理审判员 刘勇建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