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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5951号原告:蒋某,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1,女,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荣乐西路新理想花园***号***室。原告蒋某与被告张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张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2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张某2。婚前原告对被告缺少了解,婚后各种事情发生,导致原告后续一连串不开心,吵架等,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1辩称:原、被告结婚十几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2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4日生育儿子张某2。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在处理夫妻关系的方法上造成原告的反感,导致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即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以恰当方法加强沟通交流,以积极的方式面对困难、解决矛盾,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具备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张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春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