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创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龙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创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龙道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875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创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1号富元彩虹装饰城4幢3层32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邱振威,项目经理。被告(反诉原告):王龙道,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创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龙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一六年十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