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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刑初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患有××不适宜羁押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娟、杨凤玲出��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田某借用牛某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因无力归还,遂冒用牛某的名义联系马某,约定支付手续费,由马某归还信用卡;2015年8月24日下午,马某在转款过程中,田某通过客服将信用卡挂失,骗取马某现金27037元。2.被告人田某借用聂晓丽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使用,后因无力归还,遂谎称在莒南县桃源大酒店工作,联系孙某并约定600元手续费,由孙某归还信用卡;2016年3月31日下午,孙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入聂晓丽信用卡47600元,田某在收到还款提示后,通过客服将信用卡挂失,骗取现金47600元。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田某将诈骗所得赃款47000元退赔给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马某的陈述,证人聂晓丽、牛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记录查询、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田某诈骗所得二万七千零三十七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钦欣人民陪审员  李英粉人民陪审员  周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