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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661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宗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