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661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宗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