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宝录与杨珺、宝鸡高新区河滨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录,杨珺,宝鸡高新河滨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录,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珺,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河滨中医医院,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世芳,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7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宝录与杨珺、宝鸡高新河滨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856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