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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53号原告:莫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