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53号原告:莫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