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908王祥与石永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石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908号申请执行人:王祥。被执行人:石永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祥与被执行人石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石永宏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祥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公告费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2750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8日通过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永宏的车辆登记信息和土地、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石永宏名下登记有大众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苏M×××××,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于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永宏的银行存款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石永宏在本院有多起案件,且都未实际执结。2017年4月19日本案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约其来本院执行大厅谈话。2017年4月28日,本案承办人再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来本院谈话,申请人一直说忙,并未前来。申请执行人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调查结论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石永宏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石永宏在本院另有多起案件,且都未实际执结,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牌号码为苏M×××××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石永宏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调查结论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顾传飞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