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绍勇与重庆交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勇,重庆交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776号原告:李绍勇,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交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支路6号第28楼11号。法定代表人:龙春。原告李绍勇与被告重庆交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绍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绍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