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云与被执行人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郑云,男,生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住合川市。被执行人:宋斌,男,生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郑云与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郑云与被执行人宋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02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玉焕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敬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