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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林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林,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1379号原告李天林,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肇崇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国,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天林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林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标明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商品房。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xx元(2013年6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第一,逾期办理产权证并非被告原因,且原、被告在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十八条规定。且逾期办理产权证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房屋,原告没有实际损失。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进行判决赔偿对我公司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有失公允。现我公司也在努力沟通协调,尽快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xx房屋,建筑面积89.6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xx元。双方同时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被告)的责任,买受人(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由出卖人(被告)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09年6月2日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14年11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批复。另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6月26日起诉被告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物业费收款收据、房屋准住通知书、沈阳市房产网楼盘产权信息查询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于2009年6月2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被告应于2010年6月2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等手续,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涉案房屋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批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条件,被告应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日起为2017年2月17日,往前推溯两年则为2015年2月17日,而涉案房屋取得初始登记批复之日为2014年11月18日,在此之后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辩称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责任不在被告的问题,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不能免除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天林办理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xx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治审 判 员 秦 木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左洁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