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7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府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府味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763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完胜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男,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大桥一路**号,重庆市完胜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推荐。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被告:四川府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围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058242352Q。法定代表人:邓小林,总经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府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晏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