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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彩玉与杨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玉,杨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黄彩玉,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捷,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彩玉与被执行人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以(2016)临尧民初字第5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捷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中铁十二局7号楼5单元3层755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捷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中铁十二局7号楼5单元3层755号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