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邵晶利与王学新、王文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晶利,王学新,王文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13号原告:邵晶利,女,汉族,1993年7月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王学新,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文光,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生,住郸城县。原告邵晶利诉被告王学新、王文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依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晶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晶利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