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邵晶利与王学新、王文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晶利,王学新,王文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13号原告:邵晶利,女,汉族,1993年7月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王学新,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文光,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生,住郸城县。原告邵晶利诉被告王学新、王文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依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晶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晶利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