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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爱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平,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坚权(上诉人之子),男,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三墙路裕德东里10号。负责人胡国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雷,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峰,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45号。法定代表人赵毅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爱军,女,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新民北街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女,该公司职工,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30号。上诉人李爱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原审被告山西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爱平以自愿履行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爱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3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上诉人李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利亚审 判 员  成志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聂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