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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杨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杨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江都区郭村镇良文猪鬃厂,杨林,陈卫东,张良文,于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汝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安刚,该公司风险控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杨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马荡村吴庄组。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艾菱村。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合作社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东进路。法定代表人:严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北组一组。法定代表人:张良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都区郭村镇良文猪鬃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庄桥村新和组26号。经营者:张良文,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扬州市江都区(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张良文,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江都区。被执行人:于玉珍,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杨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江都区郭村镇良文猪鬃厂、杨林、陈卫东、张良文、于玉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12执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