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华某与被告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249号原告:华某,女。被告:完某,男。原告华某与被告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时不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索南卓玛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