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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存坤、刚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坤,刚建华,梁山三盛投资有限公司,宋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71号申请人:王存坤,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刚建华,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三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凤凰城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刚建华,经理。被申请人:宋培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存坤与被申请人刚建华、梁山三盛投资有限公司、宋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存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刚建华、梁山三盛投资有限公司、宋培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存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刚建华、梁山三盛投资有限公司、宋培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童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