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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孙汝铜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孙汝铜,陈淑清,张迎,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014号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金融机具礼品市场598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海,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岩(系申请人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孙汝铜,男,1969年0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陈淑清,男,1963年08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张迎,男,1984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三环北。法定代表人孙汝铜。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汝铜、陈淑清、张迎、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账户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荣海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商城大街东侧、金融机具工业园598号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汝铜、陈淑清、张迎、山东铜胜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杨荣海名下的坐落于商城大街东侧、金融机具工业园598号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