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张小强、何凤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张小强,何凤珠,王福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518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南阳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561D。代表人:郭少聪,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俩聪,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惠安县。被告:张小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凤珠,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福川,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被告张小强、何凤珠、王福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本案债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