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建康、方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康,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73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康,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方超,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朱建康与被执行人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27500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令;2、2016年11月29日、4月1日、5月8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除小额存款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4月7日上门位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其原经营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23号聚点理发店经核实,但该地址已他人在经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4、2017年5月2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5、根据执行方案,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欲对其未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暂时无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2017年5月2日,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同年5月2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后,2017年5月2日,通过执行笔录形式将本案所有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