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玉亮、李丽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亮,李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玉亮,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李丽英,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闽0305执9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丽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元。现因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丽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