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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0号罪犯王亚,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千元,追缴违法所得8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利、万川,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吴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王亚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积极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秦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