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881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8。负责人:林树,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社区江林路。法定代表人:陈向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小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成都人民营养食品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