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阎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616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阎某,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