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克夫、曾英姿因与被上诉人卢迪枚、第三人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克夫,曾英姿,卢迪枚,邓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克夫,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英姿,女,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迪枚,女,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邓建军,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伏生,男,汉族,1949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系邓建军表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汪克夫、曾英姿因与被上诉人卢迪枚、第三人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克夫于2015年4月25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克夫、曾英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彭 青审判员 周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凤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