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晓凤与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凤,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12号申请人:李晓凤,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申请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法定代表人:胡明尧,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晓凤申请对被申请人集贤县汇方州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申请人李晓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凤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