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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史振亚与何易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振亚,何易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114号之一原告:史振亚,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何易纯,曾用名何英,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史振亚与被告何易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振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于瀚翔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存款2.4万元,住房公积金X账户存款1万元;并以原告史振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账户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史振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于瀚翔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存款2.4万元;2、冻结于瀚翔住房公积金X账户存款1万元;3、冻结史振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账户存款5万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艳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