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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仲晓莉与王长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莉,王长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190号原告仲晓莉,女,1986年12月2日生,住海安县。被告王长荣,女,1977年6月24日生,住海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长江中路126号。负责人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晓莉诉被告王长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晓莉于2017年5月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仲晓莉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规避法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晓莉撤回对被告王长荣、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仲晓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