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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付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付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37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付海,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付海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付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钟付海驾驶赣C×××××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120省道352KM+20OM(即五华县横陂镇马汕村)地段时,在掉头过程中,与从横陂镇往水寨镇方向行驶由魏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钟付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付海与魏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并得到魏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付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文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付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付海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钟付海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付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定斌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