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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庆珍诉魏永生、司松梅婚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珍,魏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被执行人魏永生,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永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永生、司松梅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永生存款本金人民币65516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樊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