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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光与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26号原告:杨光,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杜春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将军路。法定代表人:杜春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光诉被告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财源公司)、扶沟奥德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奥德燃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光以其与扶沟财源公司达成协议且扶沟财源公司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杨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为1298元,由原告杨光负担。审判员  马新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耀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