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终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小杰、黄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小杰,黄晓林,陈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00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小杰,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渝,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松,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晓林,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勇,四川居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尚武,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唐小杰因与被上诉人黄晓林及一审被告陈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小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