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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林丹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丹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号罪犯林丹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潮安法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丹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丹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丹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林丹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丹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丹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