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正国、桂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国,桂小平,祝军,德安县公交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国,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桂小平,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祝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德安县公交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内。张正国与桂小平、祝军、德安县公交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4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动产与不动产,已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祝军出租车一辆,已发送《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至公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桂小平下落,已查封被执行人德安县公交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十二辆汽车。本案执行标的71.757万元,已执行标的为5万元,还剩余66.757万元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磊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