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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7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