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75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