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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海燕与被告庞国香、刘通国、石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燕,庞国香,石广玉,刘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683号原告:丁海燕,住隆化县。电话:138XX****XX。被告:庞国香,住隆化县。电话:133XX****XX。被告:石广玉,隆化县武装部干部,住隆化县。电话:186XX****XX。被告:刘通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隆化分公司职员,住隆化县。电话:13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燕与被告庞国香、刘通国、石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审 判 员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