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某与宁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宁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2民初1500号原告:余某,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宁某1,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宁某2。2006年10月20日,原、被告在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宁某2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为了女儿更加健康向上和良好教育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儿宁某2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监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余某、被告宁某1所生女儿宁某2随原告余某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双方共同抚育小孩至独立生活止。本案由原告余某预交的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退回原告余某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振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