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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91行审13号申请人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飞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民学,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姚素珍,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嘉松北路6258号。法定代表人孙秀华,总经理。申请人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申请人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我院执行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洛市)质监罚告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洛市)质监罚告字(201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小平代审 判员  陈 莹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