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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22号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刘为翰,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斌,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刘龙刚,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治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丹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定于2017年5月4日下午2时开庭,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玥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