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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家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438号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家毅,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家毅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毅的银行存款1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灿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