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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陆红梅、谢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陆红梅,谢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楼、2楼。负责人:陈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明,男,该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红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交(陆红梅之夫),住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车江村刘家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海龙,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因与被上诉人陆红梅、谢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保险以与被上诉人陆红梅、谢海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27元,减半收取341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波审判员 王霁清审判员 罗理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