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李冰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李冰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26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6797N。法定代表人:张国玺,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唐尧,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李冰滔,男性,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冰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冰滔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