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9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磊与周永涛、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周永涛,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969-1号原告王磊。被告周永涛。被告肖芳。原告王磊诉被告周永涛、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永涛、肖芳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周永涛、肖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