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王天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王天刚,刘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13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庞新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王天刚,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刘嫣,女,198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天刚、刘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