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冯森盛与卓娅、梁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森盛,卓娅,梁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087号原告:冯森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乌珠穆沁旗。被告:卓娅,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梁建丽,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现住东乌珠穆沁旗。原告冯森盛诉被告卓娅、梁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冯森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森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森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冯森盛已预交),由原告冯森盛负担。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