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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冯森盛与卓娅、梁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森盛,卓娅,梁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087号原告:冯森盛,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乌珠穆沁旗。被告:卓娅,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锡林浩特市。被告:梁建丽,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现住东乌珠穆沁旗。原告冯森盛诉被告卓娅、梁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冯森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森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森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冯森盛已预交),由原告冯森盛负担。审判员  韩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婷婷 微信公众号“”